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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9-03-05   阅读量:
                                                           广东风华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注:本管理制度于 2014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6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风华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风华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
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
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投资者关系顾问;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其他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网络平台、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nlpc.csrc.gov.cn)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或媒体拟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或采访报道的,应遵循
以下流程:
(一) 投资者或媒体直接联系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预约登记;
(二)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预约情况制订来访接待计划,并及时通知已经预约的投资者和媒体相关日常安排;
(三) 来访者必须事先将拟交流的问题提纲或采访计划发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问题是否涉及敏感信息或内幕信息;
(四)公司应要求来访人员签署《来访调研承诺书》,如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五)接待活动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来访接待计划执行。由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但交流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如来访人员的问题超出事先审核通过的问题提纲,公司接待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来访人员完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材料,在公开发表、传播之前,必须知会公司。如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公司应要求其改正;如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公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谈论的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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